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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凤奇、路振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凤奇,路振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333号申请人杨凤奇,男,汉族,1976年7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宋祥,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轲,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路振超,男,汉族,1989年5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申请人杨凤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路振超银行存款162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其名下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郑路(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杨凤奇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郑路(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路振超银行存款十六万二千一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景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