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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民初8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东润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润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839号之二原告:山东润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增平,总经理。被告: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刚,董事长。原告山东润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鲁0391民初8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元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淄博鑫港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蒲业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