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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艳与刘志民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刘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7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刘志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刘艳与刘志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3日划拔了被执行人刘志民在黑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支行账号XXX的账户内存款1650元(含申请执行费50元)。现已交付申请执行刘艳16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9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黑01民终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