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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国法与徐信平、徐义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法,徐信平,徐义彤,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3063号原告:王国法,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无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民,系大连市普兰店区正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信平,男,汉族,1958年5月5日出生,教师,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徐义彤,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台山村。负责人:金大未,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王国法与被告徐信平、徐义彤、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兰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国法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国法负担。审判员  戴世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