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更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大才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大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235号罪犯彭大才,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14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乌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大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九日止。于2014年6月9日送阿克苏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彭大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彭大才在服刑中的表现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大才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彭大才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6年1月20日、2017年1月20日获监狱���造积极分子共2次;2015年7月29日、2016年4月18日、2016年10月27日获季度表扬共3次。罪犯彭大才是首次减刑,本次减刑报请时间是2017年5月17日。执行机关报请减刑七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彭大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大才准予减刑五个月(余刑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史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