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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宁夏同和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宁夏兴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同和柳工机械有限公司,宁夏兴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2456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同和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西侧仙来乐园1幢9号房。法定代表人孟宪杰,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兴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兴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同和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兴火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诉前发生名称变更,申请执行人宁夏同和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该案强制执行申请,该案执行费1047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宁夏同和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志军审判员  弥天亮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