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云标与王坚、游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云标,王坚,游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02民初746号原告:江云标,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被告:王坚,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被告:游建国,男,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原告江云标与被告王坚、游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云标、被告王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建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坚偿还原告借款70万元本金及截止到2017年5月8日的利息26.6万元,共计96.6万元。以后的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按2分计算至还清为止。被告游建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王坚、游建国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坚因生意缺少资金为由于2015年11月8日向原告江云标借款70万元整,约定在2016年11月8日前归还,利息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利息4.2万元,月息二分。被告游建国对上述债务作连带担保。债务到期后经原告江云标多次追讨,被告王坚、游建国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故原告江云标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王坚辩称,对原告江云标的主张没有异议。被告游建国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坚因生意需要多次向原告江云标借款,后原告江云标与被告王坚进行结算,被告王坚于2015年11月8日向原告江云标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江云标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整,借期12个月,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8日,利息每3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利息人民币4.2万元,月息2分。如该笔借款发生纠纷,由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被告游建国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坚未偿还本金与利息,经原告江云标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查证属实,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王坚向原告江云标借款并出具借条,此为原告江云标与被告王坚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原告江云标与被告王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王坚在借期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对引起的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江云标与被告王坚约定的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借款利息应自2015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游建国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游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对原告江云标主张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云标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5年11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游建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游建国清偿后,有权向被告王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60元,减半收取计6730元,由被告王坚、游建国负担,被告游建国负担后,有权向被告王坚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琳娜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