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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邹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709号原告邹某某,女。被告刘某甲,男。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刘某乙由被告抚养,女孩刘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相识谈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生育男孩刘某乙,生育女孩刘某丙。婚后一个月左右,当时原告已怀孕一个多月,被告将原告头部、腰部、手脚多处打伤,导致双胞胎中的一个胎儿未保住。被告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家里的伙食、营养差,导致原告怀孕7个多月早产。被告无能力交原告早产手术费,向原告父母及亲戚借款,至今未还。原告生育小孩后不到一年,因生活开支向被告要钱,再次遭被告殴打。原告曾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求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以后不再打原告,所以原告撤诉了。但2017年5月份,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并且,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却未寄钱回家,两个小孩的生活费均由原告承担。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口,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刘某甲辩称:因为原告自己做事不动脑子,乱讲话,所以原、被告夫妻之间发生打架,但被告也没怎么打原告,原告夸大其词,被告没有使用暴力。2017年4月份,儿子刘某乙早上起来哭闹,原告打了小孩两耳光,原、被告因此发生吵架,被告打了原告一下。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打过原告。被告2017年春节后到广东省佛山市打工,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发到工资。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是被告经济状况差,原告认为跟被告过不下去。被告考虑家庭、小孩以及被告对原告的夫妻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刘某甲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谈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一男孩名刘某乙,并生育一女孩名刘某丙。原、被告在庭审中均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有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父亲邹和春16500元。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经济、小孩抚养及生活琐事发生吵架而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会对原告好。后经亲友劝说,原告与被告和好,并于2015年3月10日撤回起诉。2017年原、被告再次因小孩抚养问题发生吵架,因此原告于2017年5月份独自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遂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原、被告的结婚证,原、被告及两名婚生小孩的户口簿,保证书,(2015)瑞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各1份,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刘某甲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子女,应当认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经济、小孩抚养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曾起诉过离婚,双方和好后又生育了一名小孩,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原、被告虽因小孩抚养问题发生吵架后再次产生矛盾,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远聪人民陪审员  钟新生人民陪审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艳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