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恢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31盱眙县中材凹凸棒石粘土有限公司与韩成喜、蒋干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县中材凹凸棒石粘土有限公司,韩成喜,蒋干,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中材凹凸棒石粘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凹土科技园塘古路科技园十四路西南角。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成喜,男,1952年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盱眙县。被执行人:蒋干,男,1974年5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陈刚,男,1967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盱眙县中材凹凸棒石粘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成喜、蒋干、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7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管民初字第05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