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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厚琴、周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厚琴,周中华,李荣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厚琴,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周中华,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李荣艳,女,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厚琴与被执行人周中华、被执行人李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只有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207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山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