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天付、陈伏英等与马用法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付,陈伏英,马用法,马凤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588号原告:马天付,男,1970年1月9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伏英(原告马天付母亲),女,住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李家厂村。原告:陈伏英,女,1945年9月12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生,林州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用法,男,1949年3月11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马凤廷(被告马用法妻子),女,1955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天付、陈伏英诉被告马用法、马凤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天付、陈伏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天付、陈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天付、陈伏英负担。审判员 赵广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奕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