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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终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陈财斌、胡志刚、胡志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陈财斌,胡志刚,胡志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负责人:石合群,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财斌,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审被告:胡志刚,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审被告:胡志阳,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财斌、原审被告胡志刚、胡志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民初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代本院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邮寄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0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清审判员  蔡鹏飞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