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秀芝与唐春祥、唐东生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春祥,唐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527号请执行人:唐秀芝,男,195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唐春祥,男,195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唐东生,男,195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秀芝与被执行人唐春祥、唐东生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唐东生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11600元,执行费7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