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董光与浦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浦洪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民初907号原告:董光,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浦洪洋,男,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董光与被告浦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浦洪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浦洪洋给付欠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月息2分)。事实和理由:浦洪洋向曲凤才借款20万元,我为浦洪洋借款承担了担保责任,为其偿还债务总计4.5万元,浦洪洋为我出具了欠据。我认为,浦洪洋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给付我替其垫付的欠款4.5万元,现其拒绝给付,故起诉至法院。浦洪洋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0日,浦洪洋为董光出具欠据一枚,该欠据注明欠款金额为4.5万元,上款系董光替浦洪洋偿还曲凤才借款,利息按月利2分。本院认为,董光与浦洪洋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浦洪洋欠款应给付董光,其拒不给付是错误的,董光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浦洪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董光欠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浦洪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朱云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立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