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广新采石场与谭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广新采石场,谭建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450号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广新采石场,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燕山村。法定代表人:彭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亚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环,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建良,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广新采石场诉被告谭建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广新采石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广新采石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广新采石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20元,减半收取8010元,由原告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广新采石场承担。审 判 长 万 彪人民陪审员 彭贤文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婧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