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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2执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美程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海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美程,太原市海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22执255-1号申请执行人:贾美程。被执行人:太原市海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泽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美程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海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太原市海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靠北车间内存放的铁屑原料,现因该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太原市海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靠北车间内存放的铁屑原料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秀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