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催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湘潭南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湘潭市普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潭南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湘潭市普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催29号申请人:湘潭南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河东大道20-1号。法定代表人:周福行。申报人:湘潭市普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民主西路绿化村一楼1号。法定代表人:谢印民。申请人湘潭南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票号为31000051(26606435),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16日,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出票人为湖南云箭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湖南云箭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申报人湘潭市普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湘潭南方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双临代理审判员 李益芳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