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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5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汪波与被告徐玉峰、刘兆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波,刘兆民,徐玉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5098号原告:汪波。被告:刘兆民。被告:徐玉峰。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原告汪波与被告徐玉峰、刘兆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