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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下支行、唐进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下支行,唐进良,苏和英,杨益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下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镇前街1号。负责人:谢陈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唐进良,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苏和英,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杨益帆,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下支行与被执行人唐进良、苏和英、杨益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进良、苏和英、杨益帆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下支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下支行申请撤销执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下支行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达安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