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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保定泽颜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区科浓水稻种植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泽颜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区科浓水稻种植有限公司,张明,张庆生,杨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保97号申请人:保定泽颜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高阳县西庄村南,法定代表人:郭宝山。被申请人:唐山曹妃甸区科浓水稻种植有限公司,地址:曹妃甸区农场水闸西,法定代表人:张明。被申请人:张明,男,汉族,1985年5月27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张庆生,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唐山市唐海县,。被申请人:杨明光,男,汉族,1962年9月29日出生,住唐山市曹妃甸区,。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定泽颜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唐山曹妃甸区科浓水稻种植有限公司、张明、张庆生、杨明光名下的银行存款4197768.8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松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