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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素杰、石沛俊等与平度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杰,石沛俊,平度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鲁0283行初74号当事人原告郭自军,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郭家疃村12号楼3单元302户。身份证号码:370226196706257533。原告李素杰,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石沛俊,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住所地平度市。法定代表人杜酉锋,局长。委托代理人孙书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住所地平度市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虎成,市长。委托代理人陈玉洁,平度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事实认定原告申请被告财政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内容:1、平度市财政局参与实施征收,平度市技工学校(天津路南侧、规划南京路北侧、赣州路东侧、福州路西侧)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予以复制。2、平度市财政局参与实施征收,平度市山水龙苑小区(天津路北侧、规划北京路南侧、现河坝东侧、北姜家庄村西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予以复制。3、平度市财政局参与实施征收,平度市福安花苑南北小区(天津路南侧、南京路南北两侧、福州路东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予以复制。4、平度市财政局参与实施征收,平度市怡文小区(平度市党校北侧、北京路南侧、福州路西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予以复制。5、平度市财政局参与实施征收,平度市工商局及家属院住宅区(人民路北侧、郭家疃社区南侧、赣州路西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予以复制。6、平度市财政局参与实施征收,平度市人民织布厂(人民路北侧、南京路南侧、赣州路东侧、平度市技术监督局西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予以复制。7、平度市财政局参与实施征收,平度市天津路、南京路、福州路、赣州路、人民路及道路两侧的公共设施和绿化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予以复制。8、平度市财政局参与实施征收,平度市党校(天津路北侧、福州路西侧、怡文小区南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予以复制。9、平度市财政局参与实施征收,平度市第一中学(天津路北侧、福州路东侧、规划北京路南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予以复制。10、平度市财政局参与实施征收,平度市技术监督局(人民路北侧、金色家园小区南侧、利客来商场西侧、平度市人民织布厂东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予以复制。11、平度市财政局参与实施征收,平度市人民路邮电局(平度市人民路北侧、郭家疃社区南侧、赣州路西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予以复制。12、平度市财政局参与实施征收,平度市新时代(人民路北侧、郭家疃社区南侧、人民路邮电局西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予以复制。13、平度市财政局参与实施征收,平度市现河公园(人民路南侧、现河坝东侧、福州路西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予以复制。14、平度市财政局参与实施征收,平度市郭家疃社区(人民路北侧、南京路南侧、赣州路东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予以复制。15、平度市财政局参与实施征收,平度市南京路小学(南京路北侧、现河坝东侧、天津路南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予以复制。16、平度市财政局参与实施征收,平度市怡和苑小区(人民路北侧、南京路南北两侧、天津路南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予以复制。17、平度市财政局参与实施征收,《关于平度市2006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6】1842号)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予以复制。18、平度市财政局参与实施征收,《关于平度市2008年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9】50号)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予以复制。原告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要求撤销被告财政局作出的平财告知(2017)34-49号、51号、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原告向被告财政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2017年1月24日原告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2017年2月24日被告财政局是否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被告市政府是否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被告财政局收到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2017年2月4日被告市政府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2017年2月27日被告财政局是否对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是(√)否()当场答复()被告市政府是否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了决定:是(√)否()被告财政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间:2017年2月22日被告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时间:2017年3月30日被告财政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文号:平财告知(2017)34-49号、51号、53号主要内容:经查,你们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你们向平度市国土资源局咨询。被告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文号及主要内容:平政复决字第(2017)60号维持被告财政局作出平财告知(2017)34-49号、51号、53号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和事由:2017年4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财政局拒绝提供信息,被告市政府维持被告财政局的行政行为。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是否可以确认:是(√)否()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是否可以确认:是(√)否()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提起的诉讼属于以下情形:本机关不掌握(√)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提交了其已经履行查找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保存原告申请的信息(√)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自军、李素杰、石沛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郭自军、李素杰、石沛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修典志人民陪审员  马永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