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丁新和郑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新,郑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203号原告丁新,女,汉族,1961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61********。被告郑金萍,女,汉族,1961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榆中县,居民。原告丁新与被告郑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及利息3360元,共计113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现金,并约定月息为三分。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已各种理由推脱,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丁新在本案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郑金萍的送达地址,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郑金萍的送达地址,故无法向被告郑金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新的起诉。原告丁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元,全额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继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