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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超、崔桃桃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崔桃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被执行人崔桃桃,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王超与崔桃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望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望民初字第0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涉案标的物冀X×××××福克斯两厢轿车一辆系申请执行人以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方式从保定市吉利天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因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还贷款,该车被保定市吉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通代理审判员  郄 彬人民陪审员  郭建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