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宁与赵凯鑫物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凯鑫,刘宁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0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凯鑫,男,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宁,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再审申请人赵凯鑫因与被申请人刘宁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2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中,申请人赵凯鑫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理由是与被申请人刘宁达成了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凯鑫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凯鑫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连胜审判员 鲍立斌审判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凯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