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9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勉与王宏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勉,王宏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9888号原告张勉,男,1969年1月4日生,汉族。被告王宏理,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勉与被告王宏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魏 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琳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