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2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某1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420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小学文化,住江西省宁都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羁押,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7]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跃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1在其租住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东阳街道办事处东山村五围二巷45-46号的出租屋内摆设麻将牌赌摊供人赌博,王某1以每次抽取人民币20元或人民币40元的方式获利,至被抓获时共获利约人民币500元。2017年2月28日21时多,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王某1和参赌人员段某、廖某1、胡某、罗某、廖某2、李某、王某2,并扣押到自动麻将机2台。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段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及赌具的照片,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王某1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珠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佳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