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0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戚京举与王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戚京举,王建军,袁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戚京举,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审第三人:袁向辉,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上诉人戚京举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军、原审第三人袁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3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戚京举于2017年7月17日以其已与王建军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戚京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戚京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上诉人戚京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飞审判员 黄国辉审判员 付璐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明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