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孔祥胜、孔万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孔祥胜,孔万调,陈杨华,孔祥井,缪海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539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89465479N,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怡和城市家园19幢101、102、103、104、105室。负责人:郑巧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康,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系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系该行职员。被告:孔祥胜,男,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孔万调,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陈杨华,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孔祥井,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缪海花,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告孔祥胜、孔万调、陈杨华、孔祥井、缪海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