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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颖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颖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4民初2119号原告: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法定代表人:张书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爱洁,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颖君,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物业公司)与被告史颖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达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爱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颖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达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2228元及违约金1008.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旺旺家缘小区11号楼2单元601室业主。原告与旺旺家缘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对旺旺家缘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多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交纳0.35元的物业费用,逾期应支付每日1%的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但被告拖欠2013年5月至2017年5月的物业服务费用2228元及违约金1008.20元至今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史颖君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与质证。根据原告庭审陈述及提交证据情况,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5月1日,原告瑞达物业公司与漯河市旺旺家缘业主委员会签订《漯河市旺旺家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瑞达物业公司接受漯河市旺旺家缘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该小区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瑞达物业公司对多层住宅住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5元收取服务管理费,每一年交纳一次,若逾期交纳,每超过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2014年5月1日,原告瑞达物业公司与漯河市旺旺家缘业主委员会再次签订《漯河市旺旺家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瑞达物业公司接受漯河市旺旺家缘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该小区实行物业服务管理,瑞达物业公司对多层住宅住户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元收取服务管理费,每一年交纳一次,若逾期交纳,每超过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瑞达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漯河市旺旺家缘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史颖君系漯河市召陵区燕山路旺旺家缘11号楼2单元601室业主,其房屋居住面积为132.67㎡。被告史颖君从2013年5月份起,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本院认为,原告瑞达物业公司接受漯河市旺旺家缘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该小区实行物业服务管理,被告史颖君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被告史颖君从2013年5月份至今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原告要求被告史颖君按照其房屋居住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5元交纳从2013年5月至2017年5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228元(132.67㎡×0.35元/㎡×12个月×4年),应当予以支持。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费每一年交纳一次,若逾期交纳,每超过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每日加收0.05%的违约金过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故本院酌情支持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68.40元(2228元×30%)。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史颖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3年5月至2017年5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228元及违约金668.40元。二、驳回原告漯河市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史颖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宁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