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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袁洪根与杨小平、任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洪根,杨小平,任荣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036号原告:袁洪根,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杨小平,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任荣珍,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洪根诉被告杨小平、任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洪根以因双方将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洪根以双方将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洪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原告袁洪根负担。审判员  熊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鄢慧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