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袁洪根与杨小平、任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洪根,杨小平,任荣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036号原告:袁洪根,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杨小平,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任荣珍,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洪根诉被告杨小平、任荣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洪根以因双方将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洪根以双方将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洪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由原告袁洪根负担。审判员 熊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鄢慧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