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艳玲、周庆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艳玲,周庆元,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艳玲,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超市职员,现住河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国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庆元,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河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国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投资公司职员,住天津市。上诉人王艳玲、周庆元因与被上诉人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民初4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艳玲、周庆元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条是单方凭证,不是书面合同;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不是民间借贷,而是其他合同纠纷。张军答辩称,一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张军据以起诉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如出借人、借款人因借款、还款等事宜发生纠纷的话,任何一方均可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借条有上诉人周庆元签字确认,且该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张军住所地的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海东审判员 王广利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智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