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9执异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阜新市海州区福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海罗恒基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新市海州区福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9执异52号案外人钟志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阜新市海州区福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健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晓霞,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罗恒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宝全,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福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罗恒基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查封了细河区迎宾大街甲XXX-XXX号商品房,案外人钟志国于2017年7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钟志国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钟志国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志国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邱继德审判员  敖利群审判员  周石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