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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异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郧县华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湖北武当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县华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湖北武当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异134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郧县华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郧县城关镇东岭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孝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武当生物制药有限���司。住所地:人民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胡可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郧县华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郧县华祥公司)与湖北武当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武当生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郧县华祥公司申请追加胡可全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郧县华祥公司称湖北武当生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可全作为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追加胡可全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查明,郧县华祥公司与湖北武当生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茅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北武当生物公司向郧县华祥公司支付欠款45744.93元。判决生效后,郧县华祥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虽然湖北武当生物公司现���的法定代表人为胡可全,但现郧县华祥公司申请追加胡可全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郧县华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胡可全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潘 涛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