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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进军与何明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军,何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44号申请人:张进军,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何明堂,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进军与被申请人何明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七月20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8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何明堂住房公积金账户价值50,000.00元部分进行予以冻。.本院对黑02**民初1861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186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甄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