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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志明与张晓川、李婧、田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明,张晓川,李婧,田淑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480号原告:杨志明,男。被告:张晓川,男。被告:李婧,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川,男。被告:田淑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川,男。原告杨志明与被告张晓川、李婧、田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所欠借款725000元及利息的连带债务;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3日,被告张晓川因个人财务原因向原告借款650000元,月息1.5%,并约定2017年4月23日前一次性归还本息。到期后,由于被告张晓川无力偿还该笔债务,经双方协商,被告李婧、被告田淑爱自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共欠杨志明725000元,年息10%,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5月25日,现已逾期。原告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晓川共欠原告杨志明本息共计725000元,被告田淑爱以其所有的位于某某市某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室房屋(建筑面积58.95平米)抵顶欠款495000元,2017年10月1日前被告张晓川、田淑爱为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剩余230000元款于2017年9月20日之前偿还完毕。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050元,减半收取5525元,由原告杨志明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一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