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金跃与丁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跃,丁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跃,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13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丁康,男,汉族,生于1995年8月13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跃与被执行人丁康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查询银行开户情况、房产、车辆等均无财产,其父母同意配合法院执行但无能力支付赔偿款,执行标的105817.55元及利息,目前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申请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新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