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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方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陕1023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胡某于2017年5月7日之前支付原告方某7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胡某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方某据此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某支付现金70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已按照法律文书明确的支付义务,将执行款7000元执行到位。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胡某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5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