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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房春林与孟庆祥、赵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春林,赵淑芹,孟庆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房春林,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淑芹,女,1956年6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宏,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庆祥,男,1951年4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宏,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房春林因与被上诉人赵淑芹、孟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7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房春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房春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房春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房春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黎审判员 刘正韬审判员 金园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安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