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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8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与徐森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徐森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8036号原告: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投资人:陈丽结。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娉,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森全,男,汉族,1957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珍,女,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同上,被告的女儿。原告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与被告徐森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娉、被告徐森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劳动仲裁请求:徐森全于2016年11月17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1月17日解除,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支付经济补偿54000元。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4日受理,于2017年6月9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7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徐森全与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14日解除,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支付徐森全经济补偿45000元。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无需支付徐森全经济补偿4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徐森全负担。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2016)粤0604民初9880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与徐森全在2002年5月21日至2016年7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徐森全在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对上述判决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粤06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森全自2016年12月14日起没再回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上班。徐森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月。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一、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2、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1747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二、徐森全提交了(2016)粤0604民初9880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06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离职的原因,徐森全认为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降低其月工资水平,将其岗位从厨师调整为杂工,且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签订劳动合同。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表示其没有降低徐森全的工资及调整其工作岗位,徐森全属自动离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应向徐森全支付经济补偿。再者,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没有为徐森全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是徐森全申请辞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亦应向徐森全支付经济补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确认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与徐森全在2002年5月21日至2016年7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经济补偿的年限应从施行日起算。双方对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徐森全与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14日解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表示徐森全2016年7月28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的工作内容与此前相比没有发生变化,因此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14日。双方确认徐森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应支付徐森全经济补偿27000元(3000元/月×9个月)。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与被告徐森全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12月14日解除;原告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徐森全经济补偿27000元;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燕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淑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