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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赵福建与曹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建,曹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390号原告:赵福建,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平泉县。被告:曹海艳,女,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平泉县。赵福建与曹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赵福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福建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赵福建负担。审判员 张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铭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