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根照与杨建海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根照,杨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611号申请执行人杨根照,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方山县。被执行人杨建海,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晋0109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建海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根照借款1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5元、案件执行费13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本院(2017)晋0109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建海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建海在有关单位的收入。(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长青陪审员 康小屏陪审员 杜学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