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国媛与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媛,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094号原告:于国媛,女,1939年1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苏庄村南。法定代表人喻施桥,经理。原告于国媛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国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国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国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由原告于国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