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3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恒达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恒达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金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657号申请人:马鞍山市恒达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金发,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申请人马鞍山市恒达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金发账户资金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恒达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金发账户资金5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王金发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梦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