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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068-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大石华美木业有限公司与吕建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大石华美木业有限公司,吕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068-307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大石华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南一路1号613。法定代表人:王荣林,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建英,女,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戈阳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大石华美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建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三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439号、(2017)穗仲案字第1440号、(2017)穗仲案字第144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三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