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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鹏敏与李赞江、聂志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敏,李赞江,聂志辉,甘小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724号原告陈鹏敏,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被告李赞江,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聂志辉,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甘小艳,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2楼。负责人刘铁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凡,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鹏敏与被告李赞江、聂志辉、甘小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决定转换审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谭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