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4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龚佳与被申请人吁兰兰、刘观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佳,吁兰兰,刘观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4159-1号申请人:龚佳,男,xx。委托代理人:陶红,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吁兰兰,女,xx。被申请人:刘观福,男,xx。申请人龚佳与被申请人吁兰兰、刘观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请求:1、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元及利息(按照月利息2%的利率计算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观福名下位于岳阳楼区洞庭路办事处西瓜山社区(登记证号为:xx)预售商品房一套。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观福名下位于岳阳楼区洞庭路办事处西瓜山社区(登记证号为:xx)预售商品房一套。冻结期限为3年。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龚佳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正亚审判员 周 莉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