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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欧阳福彬、张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欧阳福彬,张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461号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检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树伟,女,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员。被告:欧阳福彬,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淑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福彬、被告张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金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丽芳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羽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