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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唐某与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康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上诉人唐某因与被上诉人康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6)苏0981民初4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迎付审判员  周联联审判员  陆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