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行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福根与绍兴市柯桥区水利水电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根,绍兴市柯桥区水利水电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03行初90号原告马福根,男,192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石宁辉,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水利水电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16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10025827107。法定代表人邱松定,局长。原告马福根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水利水电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原行政行为,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福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福根负担。审 判 长  雷红莉代理审判员  张丽燕人民陪审员  周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寿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