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刑更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彬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刑更418号罪犯罗彬,男,1979年5月3日出生,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七监区服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69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罗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罗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罗彬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罗彬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生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董千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百度“”